不論室內還是室外照明,似乎“見光不見燈”更加高級,人們也更加偏愛“見光不見燈”的照明環境。那么,這是什么原因呢?
從視覺感知角度來看,見光不見燈的視覺環境更加柔和、溫馨、舒適,且有明暗層次,有漸暈變化,容易形成節奏韻律。而光源裸露的照明環境,處理不當的話,一個個的光點奪人眼球,對視覺的刺激過大,反而對照明效果產生負面影響。
從人的體驗角度來看,見光不見燈,照明的功能性更加突出,有利于人們識別環境或夜間的建筑,也有利于空間的生成。氛圍依賴空間,空間感受的加強有利于人們感知氛圍,并產生情緒的呼應。光源裸露的照明環境,光點對視覺的吸引力過大,會妨礙整體空間感的生成,也就妨礙了人們形成空間所期望(或者場所定義)的氛圍和情緒生成。究其原因,見光不見燈帶給人的往往是空間信息,而裸露的光點則傾向于給人一種光媒介本身蘊含的信息,往往是一種媒體。對于景觀照明,兩者的區別zui典型的是投光照明和媒體立面的區別。在一般的照明場合中,人們更多的是期望得到空間或載體的信息,而不是作為媒介的類似于廣告的信息。
當然,并不是所有的場合都需要“見光不見燈”。需要媒體表達的場所自然需要用光本身來完成,娛樂演藝場所也需要用各種離奇的光來營造場景,光雕塑作品往往也是光源可見的,某些光源可見的作品也提供了較高的藝術性和趣味性。但是,大概率來說,“見光不見燈”是照明設計的shou選原則。